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雇員損害的,雇員可同時向雇主和侵權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并根據勞務雙方和第三人之間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雇主為第三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李某系金生鑫公司聘請的管理人員,雇傭了原告張某在被告金生鑫公司內從事搬運工作,管理張某并向張某發放工資。2019年5月29日,張某在公司廠區內駕駛電動三輪車裝磚作業的過程中,與來廠區拉磚的鄧某駕駛的小型拖拉機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后張某被送入重慶市永榮礦業有限公司總醫院住院治療。2019年11月19日,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金生鑫公司、鄧某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208023.47元。
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金生鑫公司系雇員關系,鄧某在損害事故中屬于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張某可以在本案中同時起訴金生鑫公司和鄧某。金生鑫公司和鄧某對損害發生均存在過錯,應當對張某的損害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情況,酌定本次事故由鄧某、金生鑫公司分別承擔張某損失70%和30%的賠償責任。金生鑫公司對鄧某承擔的70%賠償責任負有不真正連帶責任,并可以在該責任范圍內就已經賠償的款項向鄧某追償。該院遂作出(2019)渝0153民初658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鄧某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61228.6元;金生鑫公司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6340.85元;金生鑫公司對鄧某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161228.6元承擔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并可以就已經賠償的該數額范圍內向鄧某追償。
一審判決宣判后,鄧某不服,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后二審法院作出(2020)渝05民終451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按上訴人鄧某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對第三人侵權行為致雇員損害,雇員能否同時要求雇主和第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審理中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含義,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多數債務人就基于不同原因偶然產生的對于同一內容的給付,各付全部履行之義務,并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債務歸于消滅的債務。因此,雇員可以要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選擇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雇員只能擇一起訴要求全部履行賠償義務,不能同時起訴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在雇主和侵權第三人同時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受害的雇員享有選擇請求權,可以同時起訴雇主和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并可以根據過錯程度和原因比例對傳統的不真正連帶責任進行按份處理,以減輕當事人訴累,實現最終的實體公正。
首先,從法律依據上看,本案應適用《人賠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并未對雇員在勞務過程中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的責任承擔作出規定,雖然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但該規定僅適用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而本案雇主金生鑫公司系單位,故本案仍應按照《人賠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即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雇員既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其次,從請求權基礎和責任承擔上看,本案符合不真正連帶責任承擔方式。侵權債務的發生原因不同,雇主金生鑫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系基于雇傭關系,而要求第三人鄧某承擔賠償責任則基于一般侵權行為,雇員對第三人和對雇主享有的請求權基礎不同。雇主金生鑫公司與第三人鄧某對雇員張某的損害沒有共同主觀意思聯絡,各債務產生主觀上沒有共同關系。雖然兩者的侵權債務各自獨立,但雇主金生鑫公司和第三人鄧某都應承擔責任,對雇員的給付內容相同,均為賠償雇員所受損害,兩者對同一損害事實發生的侵權責任實際存在重合。但金生鑫公司的過失行為是本次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鄧某的侵權行為才是發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鄧某應為責任承擔的終局責任人。因此,雇主金生鑫公司若在為第三人鄧某承擔賠償責任后,雇員的損害得到填補,此時雇員的債權請求權即消滅,雇主可依法向第三人鄧某追償。
最后,從法律效果上看,雇主和侵權第三人侵權責任同案處理有利于減輕訴累并平衡責任。筆者認為,與勞動關系中員工受工傷用人單位原則上承擔無過錯責任不同,本案系與單位形成的雇傭關系,雇員無法參與工傷保險,雇員因勞務受到傷害的,基于終局的責任承擔,不宜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雇主無條件全部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從第三人侵權的角度出發,第三人也應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雇員同時起訴雇主以及第三人不僅便于一次性查清案件事實,也有利于結合事故原因分清所有當事人過錯責任程度,并結合其過錯程度來確定各自責任份額,明確責任主體,較為公平,也符合民法通常的歸責原則及現實的做法。本案中,侵權第三人鄧某在未經金生鑫公司提前溝通和獲得允許的情況下違規駕駛不符準駕車的小型拖拉機進入他人的生產場所并發生車輛碰撞事故,是發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雇主金生鑫公司沒有提供安全生產條件,沒有盡到對雇員張某的安全保護職責,未對外來車輛進行有效管理和引導,存在管理過錯,是本次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雇員張某自身不存在過錯。因此本案酌定該事故由鄧某、金生鑫公司分別承擔張某損失70%和30%的賠償責任。上述對雇主、雇員、第三人的責任份額劃分,突破了對不真正連帶責任中一債務人應為全部履行以及各債務人之間無過錯責任而不分責的傳統認識,不僅符合補充責任(如賓館、商城、銀行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等安全保障義務人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對不真正連帶責任按份處理的立法精神,也避免了多次裁判沖突和雙重賠償情況,有利于減輕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資源、提高糾紛解決效率,實現最終的實體公正。同時在判決書表述上,判決主文可以比照連帶責任處理,并載明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法院 段玉林;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法院 賀楊